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复旦大学退休教职工医疗保障补充金章程,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医保补充金资助对象
凡自愿参加并交纳一定参保费用,持有《复旦大学医疗补充金使用手册》的本校及附中退休教职工,均为资助对象。
第二条 医保补充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1.住院治疗
(1) 住院自负段,即医保“统筹支付”起付标准线以下的100%自负部分,本补充金给予资助50%;
(2) 起付标准线以上属于共负段的住院自负费用,由学校集体投保的《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互助计划》(以下简称“市保障计划”)按规定予以理赔,剩下的自负部分(包括分类自负)全年累计超过1200元者,本补充金对超过部分资助50%。
2.门急诊治疗
(1) 一般门急诊医疗的自负部分,全年累计超过1200元(含个人自负段)以上者,本补充金给予资助超过部分的50%;
(2) 门诊大病者,凭医保中心出具的“大病证明”先由“市保障计划”理赔,剩下的自负部分与一般门急诊的自负部分合并计算,超过1200元以上者可获资助50%。
(3) 对新退休人员及在当年已故退休人员的门急诊自负部分,因结算时可能未满一年,故将资助标准拆分为平均每月超过100元以上,并按实际月份数计算其超出部分,给予资助50%。
3.对安装人工器械或器官移植的资助
(1) 原规定的12个自费项目(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支架、髋关节、白内障、肾移植、肝移植、疝气补片、伽玛刀、直肠吻合器、颈椎托和心脏导管),若已列入医保范围并以分类自负方式支付的,符合条件者可到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综合减负,或直接按本补充金的住院年度结算标准(见本条第1款第2项)予以资助;
(2) 未列入医保范围的原自费项目,仍按原规定资助50%,最高不超过5000元;
(3) 对新增加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类的自费项目,其自付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者,按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4.对患癌症期间用于放、化疗的自费用药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自费用药超过一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5.持有上海市干部医疗就诊卡(红卡)者,在红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其资助按原规定办理;若红卡人员持医保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资助按普通医保的结算标准办理。
6.不论一次或多次患病,均可按规定获得医保补充金资助。资助金额累计每人不得超过2万元。
第三条 不属于医保补充金资助的几种情形
除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3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均不予资助:
(1)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2)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 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医保补充金资助手续和结算期限
(1) 住院资助,需凭住院单据、出院小结和“市保障计划”指定的上海银行或邮政储汇的养老金帐户、身份证及补充金“使用手册”办理“市保障计划”的理赔(也可在住所街道工会服务点就近办理)和本补充金的资助手续;
(2) 门急诊资助,需凭医保年度内的所有属于可报销范围的自负单据(或医保中心出具并盖章的明细清单)和“使用手册”办理本补充金的资助手续。
(3) 对安装人工器械或器官移植、癌症放化疗自费用药的资助,需凭医院出具的医药费单据、药品清单、病历记录和“使用手册”办理资助手续。
医保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本补充金每逢当年的4月至6月集中办理上一医保年度的门急诊资助手续。对逾期一年以上的跨年度结算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医保补充金使用手册的申领
凡新退休教职工凭退休证交纳一定的参保费用,即可领取《复旦大学医疗保障补充金使用手册》,并作为享受校内医保资助待遇的有效凭证。若退休后逾期半年仍不交纳参保费用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校退管会,其下设的医疗补充金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退管会医疗补充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