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上海市相关网站。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变化,请以上海市政府最新相关文件为准。如需咨询或办理,请联系相关医疗事务中心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也可关注上海发布公众号、随申办小程序了解最新政策。
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持有光荣证)、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人员,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详见《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规〔2024〕3号)。具体请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办理。
具体请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