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旦大学退离休教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在中共复旦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由本校退(离)休教职工和医务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群众团体,是党团结联系广大退(离)休教职工和医务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是上海市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接受校老干部党委和校退休教职工工作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 本协会办会宗旨是:组织会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组织推动会员发挥智力优势和专业特长,力所能及地为教育事业、为科技创新振兴中华继续作出贡献;关心会员身心健康,向校党委和行政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根据自愿原则,凡承认本章程,具有副教授、副主任医师(或其他专业技术相当职称)及以上、党政管理副处级及以上职称职级的本校(含附属医院)退(离)休人员,均可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第四条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所在分会同意,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各种学习、文体以及其它集体活动;
4.享受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种服务;
5.会员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并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2.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要点;
3.修改本协会章程;
4.选举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理行使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新一届理事先由各分会推举出候选人,经上届理事会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责是:
1.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贯彻大会决议;
2.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经费收支报告等;
3.提出本协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6.因故需要调整分会长或理事人选时,由所在分会按规定的调整办法操作,完成后向校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长会议审核同意,即可调整。
理事会的架构:
1.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理事会依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小组,分别由副理事长主持,聘请若干理事和会员参加。
理事会的成员应积极热忱地为会员服务,成为实施本章程的模范。
第九条 各院(系)、各附属医院、机关部处可适时成立本协会分会,设分会长一名,主持分会日常活动;依据实际情况设副分会长1-2名,协助分会长开展工作。各分会应配合院(系)、附属医院、机关部处党政贯彻执行学校退管工作“两级管理、两级服务、两级共享”的制度。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指导、协助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纳入学校行政预算、并由校退休教职工工作处拨给的当年活动经费;
3.校工会资助的经费;
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应按照量入为出、财务公开、厉行节约、有利开展本协会工作,有利推动分会活动的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鉴于复旦大学退(离)休教师协会和复旦大学老教授协会两个协会实行两位一体的运作模式,本协会的理事会同时也是复旦大学老教授协会的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分别报中共复旦大学委员会、上海市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获同意后生效执行,进行修改时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