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旦大学老教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在中共复旦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由本校(含附属医院)年满55岁的教职工和医务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群众团体,是党联系教职工和医务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是上海市老教授协会的会员单位;本协会接受校老干部党委和退休教职工工作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是:组织会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组织推动会员发挥智力优势和专业特长,力所能及地为教育事业、为科技创新振兴中华继续作出贡献;关心会员身心健康,向校党委和行政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根据自愿原则,凡承认本章程,年满55岁,具有副教授、副主任医师(或其他专业技术相当职称)及以上、党政管理副处级及以上职称职级的本校(含附属医院)教职工和医务工作者,均可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第四条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所在分会同意,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各种学习、文体以及其它集体活动;
4.享受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种服务;
5.获得上海市老教授协会颁发的《会员证》,并享受市协会提供的服务;
6.会员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并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2.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要点;
3.修改本协会章程;
4.选举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理行使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新一届理事先由各分会推举出候选人,经上届理事会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责是:
1.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贯彻大会决议;
2.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经费收支报告等;
3.提出本协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和副会长;
6.因故需要调整分会长或理事人选时,由所在分会按规定的调整办法操作,完成后向校协会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审核同意,即可调整。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理事会依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分别由副会长主持,聘请若干理事和会员参加。
理事会的成员应积极热忱地为会员服务,成为实施本章程的模范。
第九条 各院(系)、各附属医院、各机关部处可适时成立本协会分会,设分会长一名,主持分会日常活动;依据实际情况设副分会长1-2名,协助分会长开展工作。各分会应配合院(系) 、附属医院、机关部处党政贯彻执行学校退管工作“两级管理、两级服务、两级共享”的制度。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协助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纳入学校行政预算,并由校退休教职工工作处拨给的当年活动经费;
3.校工会资助的经费:
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应按照量入为出、财务公开、厉行节约、有利开展本协会工作,有利推动分会活动的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鉴于复旦大学老教授协会和复旦大学退(离)休教师协会两个协会实行两位一体的运作模式,本协会的理事会同时也是复旦大学退(离)休教师协会的理事会。
第十四条 已退休的本协会会员同时也是本校退(离)休教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分别报中共复旦大学委员会、上海市老教授协会,获同意后生效执行,进行修改时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